独立法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