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治 理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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