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治 理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