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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