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九条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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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