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治 理第十九条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