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鉴 定

第十三条

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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