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鉴 定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