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九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九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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