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八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八条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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