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七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七条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三)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或者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六)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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