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