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二十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四)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五)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六)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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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