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十九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具备从事过驳作业的能力;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