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经营资质;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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