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六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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