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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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