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第十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条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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