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