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