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