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