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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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