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