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就业许可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