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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