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