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