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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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