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