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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