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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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