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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