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