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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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