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Z字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就业许可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Z字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