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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