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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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