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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