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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