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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