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法主体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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