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法主体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法主体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