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法主体

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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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