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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