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编报规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