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编报规范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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