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编报规范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