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编报规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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