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八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