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