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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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