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统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四)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国务院报告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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