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监管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