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监管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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