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编制范围

第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重要参股企业的标准或者名单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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