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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