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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