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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